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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二十六章 精打细算(1 / 2)

第四百二十六章 精打细算

佃户始终是耕种公田的主力,魏公国佃户获益于新法,成了有产的平民后,那么庞大的公田怎么办?

三个办法可以解决,第一是自古相传的隶户耕种。

魏公国的隶户来自于三个方面,第一是讨伐鲜卑时的俘虏、降军;第二是推行新法时公国内暴力抗法的豪强;第三是破产的百姓向官府自卖,这一点数额并不多,现在的魏公国欣欣向荣,很少有人户会破产卖身。

隶户,即国有的奴隶,在满足他们基本的温饱和生存、婚姻条件下,他们再无其他条件服从官府的生产调动。

在魏公国新法中,为提高隶户工作效率,规定隶户为国家劳作三十年后放还自由,并分配五十亩公田许其世代耕种成为佃户。

第二个办法就是进行军屯,军屯所需的人力可由三个方面补充,第一是表现良好的降军,第二是公国内后备役的百姓服役,第三则是正规部队执行军屯。

第三个办法就简单了,就是招募外地流民来当佃户。

耕种公田,不管是隶户、军屯还是佃户,国家都会抽取十分沉重的收入,这些都是直接收入。

就服务战争来,一百顷公田生产的资源,官府利用效率更高。

在国内战争结束之前,维持一定规模的公田并保证其生产效率,是一种比较低成本的养军策略。

这是生存之本,然而却没有像样的臣属向魏越提及这方面的潜在危险。真正意识到这方面问题并向魏越进谏的,始终还是那批随他南征北战的元从部属。

然后是《爵位职官法》,爵位每增高一级,就会拨下五十亩公田作为爵田,每五十亩公田配一户隶户进行耕种。受爵之人得到的是这五十亩爵田的收入,并没有得到这五十亩爵田的所有权,也没有得到所配隶户的支配权。

而一个县的公田数量是有限的,每一个乡的公田也是有限的,如果一个县内所受爵的人数量过多,累加的爵田超过本县公田怎么办?若不能兑现,岂不是损害了魏公国的威信?

一个县如此,若是其他县也是如此,面对如此庞大的受爵集团……这可是魏公国的根基力量所在,除了拿出更多的公田来兑现待遇外,也就剩下镇压、清洗受爵集团这么一条路了。不管哪一条路,都会对魏越威信造成毁灭性的打击。

这一点很重要,连拥护自己,为自己披荆斩棘的功勋旧臣都镇压、清洗,今后谁还敢拥护他?

所以,必须要对受爵者数量、高低做出一个限定,以生产力为标准。

田丰静静听着魏越讲述新的《公田法》,做出震惊、敬服的表情,对此魏越毫无意外。

他只是向田丰透露一下口风,为后续施行《公田法》做铺垫罢了,这么做也仅仅是为了给田丰这个司农寺少卿一个面:让他提前知道相关法律的施行,而不是相关法律推出后,田丰这个农业部长还一头雾水。

在魏越预备的《公田法》中,首先规定计算授爵单位是乡,还不是县。

这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一个优秀的家族,即便垄断数量有限的爵位,其影响力、爵位数量也仅仅受限于一乡。

《公田法》中,规定一乡公田上限的三分之二可以拿出来作为爵田,当爵田达到三分之二这条线后,就不再升授该乡有爵之人,除非该乡开垦出新的公田,或者该升授爵位的人迁移边塞,从边塞分出公田。

这意味着一个乡有三千亩公田的话,那么只有两千亩可以拿出来做爵田;五十亩一级,爵位第五级不更才开始授爵田,也就是二百五十亩爵田,才能提供一个不更爵位名额。即,两千亩,也仅仅够八个不更爵位,有了八个不更爵位,没有多余的爵田,那么这八个不更,谁都无法更进一步。除非死掉一个,或开垦出更多的公田,再要么调转籍贯去边塞。

这样一类,为了保证本乡爵位有充足的上升空间,那么该乡的有爵之人,自然是反对侵蚀公田的。甚至会积极配合官府开发荒地,以增加本乡公田数量。

乡一级的公田做授爵限额单位,就会使得某乡大族弟再惊才艳艳,再群英荟萃,占完本乡爵田限额后,想要发展就只能外迁边塞。

其中还有十分微妙的一点,此前察举征辟制,做官、选官的权力来自于上,这让乡亭之间的形成了以大族、豪强为核心的乡党。一人得道鸡犬升天,大族骨干得到机会,就会提携乡党,彼此是依附合作关系。

现在爵田做出限额,那么彼此就是竞争关系……瓦解豪强、大户后,新的《公田法》会瓦解人情、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地方乡党!

这让田丰怎么评价?

田丰无法评价,魏公国连续推动围绕田产分配、税收的《户调法》、《爵位职官法》、《公田法》,以及出自审配之手辅助的《三长任选法》一共四部正式法令,牢牢的将乡亭一级的控制权收拢到上层。

在这个爵位初授,还没有大面积展开的时代里,魏越推行限制爵位数量的《公田法》并不会遇到实质阻力。

今后一个乡的大族,其影响力将会大大受限,受限于爵位数量,其家族影响力很难出现影响数郡,或者一个县的乡亭官员都出自一个乡这类不均衡现象。

不更爵位是一道坎,达到后,在上,有被举荐做官的资格,才有做郎官的资格;在下,不更爵位是做乡一级官员的最初要求。

除去在上层工作的,以及赋闲的,今后一个乡需要三名乡官,大致能得到满足,不会出现大量赋闲待职的事情。

当然了,本乡的不更爵位者,担任乡官是在本县其他乡,而不是在本乡。